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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2018-01-29 09: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州科学技术进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以企业创新能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交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根据《海西州推进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西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设立海西州科学技术创新奖(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面向海西产业发展方向,面向生产一线技术创新,面向经济发展需求,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州政府设立海西州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奖励委员会)。州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州长兼任,成员由分管副州长、州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州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订我州科技创新奖励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州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州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奖励办公室)设在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州长兼任。

州奖励办公室负责州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与申报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0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对达不到评奖等次的可空缺。

第七条  在海西州科技创新工作的创新链各环节上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引进创新、专利发明、学术研究等,并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组织,均可申报州科技创新奖。申请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

第八条  科技创新奖的申报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科技创新奖的单位和组织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海西州科技创新奖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附件材料,并按规定时间上报至各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至州奖励办公室。

(三)州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科技创新奖的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申报条件:

(一)申报科技创新奖的单位须是在海西州境内注册满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申报单位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个法人单位,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在项目资金使用无违法记录,具有良好诚信。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州科技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州科技创新奖集中受理、分类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州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申请材料;

(二)州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州奖励办公室审核评审结果;

(四)州奖励办公室向州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对象的建议;

(五)州奖励委员会对拟奖对象进行审定;

(六)州奖励委员会将审定结果报州政府进行研究;

(七)州奖励委员会根据州政府研究结果在媒体进行拟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八) 州奖励办公室将公示后的拟奖结果报州政府批准;

(九)州政府下发奖励公报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参与州科技创新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参与州科技创新奖评审的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组的构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内容保密。

第十三条 创新奖授予在产学研结合,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或组织:

(一) 在盐湖化工、油气化工、煤化工、金属冶炼、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装备制造等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中,做出重大科技创新,突破核心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国内外领先、先进水平,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在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究中心、实验室、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引导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围绕柴达木特色产业,积极开展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取得重大突破的;

(四)在以资源的综合开发、有效配置、循环利用为目标,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排放为核心,以建设清洁生产企业为重点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及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做出的科技创新,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或发明专利工作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在实施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公益类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科学技术基础理论、技术开发创新方面成绩显著,产生较多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成高质量、高水平论文,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被多次引用并得到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八)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特殊社会意义或对我州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有重大社会效益的;

(九)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十)纳税、销售额及研究与开发(R&D)投入连续两年均有显著增加和明显增长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

第十四条  州科技创新奖由州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 经费与监管

第十五条  州财政设立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作为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资金统一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奖励评审费和其他费用从州财政设立的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技创新奖的,由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州科技创新奖的,由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暂停申请人申请资格3年。

第十九条  参与科技创新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相关工作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申请海西州科技创新奖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122日至2023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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